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931号原告姚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平县云隆通信。负责人穆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中以安平县云隆通信的直接经营者穆云娟因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未审结,案件事实暂无法确认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