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执字第59号

郭某甲、胡某甲、郭某乙与孙某、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3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女,199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某,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郭某丙,女,200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某之女。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之夫郭某丁(因意外死亡)名下银行存款37004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