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单位职工。
被告:楚学贤,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康文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楚学贤、康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翠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