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学贤、康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学贤,康文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单位职工。

被告:楚学贤,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康文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楚学贤、康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翠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