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陈震海、刘瑛、钟乐源、陈翠兰、魏学珠、魏海明、丁宁生、陈林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唐晓东、吉林市怀德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重庆路支行、广东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吴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唐晓东、吉林市怀德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重庆路支行、广东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吴琼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杨伟国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震海、刘瑛、钟乐源、陈翠兰、魏学珠、魏海明、丁宁生、陈林秀诉称被告唐晓东、吉林市怀德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重庆路支行、广东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吴琼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伟 国
审判员 杨 伟 国
审判员 梁家标、李仕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思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