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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99号

戎培科与戎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戎培科,戎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99号

原告:戎培科,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铁松,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培科诉被告戎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培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依法收取1025元,由原告戎培科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