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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1-1号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水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1-1号 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根,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纠纷已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水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7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王德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