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05-1号
原告:芜湖市华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华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先东
审 判 员 卢 勇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