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丙周,男,汉族,系受害人张晓飞父亲。原告XX秀,女,汉族,系受害人张晓飞母亲。原告程广英,女,汉族,系受害人张晓飞妻子。原告张子涵,女,汉族,系受害人张晓飞女儿。原告张子昊,男,汉族,系受害人张晓飞儿子。被告肖前进,男,汉族。被告肖小利,男,汉族。被告武陟县龙源合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龙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合星,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与朝阳二街交叉口往南林业局对面。负责人金小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周、XX秀、程广英、张子涵、张子昊诉被告肖前进、肖小利、武陟县龙源合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周、XX秀、程广英、张子涵、张子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
人民陪审员 杨红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