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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441-4号

马栩与左根峰、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41-4号关于马栩申请执行左根峰(又名左根锋)、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1)新民初字第2458号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左根峰的车辆依法进行了处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新执裁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宝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