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郊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宝鸡市兴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恩,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兴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人民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献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兴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兴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兴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存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呼富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