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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28号

莫淼、林色、陈燕如、莫嘉健、莫莹莹、莫静与蔡木水、蔡永大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淼,莫招棠,林色,陈燕如,莫嘉健,莫莹莹,莫静,蔡永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莫淼。申请执行人莫招棠。申请执行人林色。申请执行人陈燕如。申请执行人莫嘉健。申请执行人莫莹莹。申请执行人莫静。被执行人蔡木水。被执行人蔡永大。申请执行人莫淼、莫招棠、林色、陈燕如、莫嘉健、莫莹莹、莫静与被执行人蔡木水、蔡永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xxx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本案与本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830号执行案为同一案件,在(2012)深中法执字第830号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该案执行法官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的赔偿款人民币xxx元。现该案已以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而通知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830号执行案为同一案件,(2012)深中法执字第830号案件已以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结案,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康养

审 判 员  高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