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珠。被执行人龚新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新才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开天路33号一楼大厅内物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