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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商初字第150号

褚陆华与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陆华,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褚陆华。委托代理人周忠祥,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董庄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崔艺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健,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张敬权,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陆华诉被告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陆华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陆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贺夫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