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33号

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3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玲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420.00元,计520.00元由原告于翠玲承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