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3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玲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420.00元,计520.00元由原告于翠玲承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