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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0号

黄宏谋与海丰县陈潮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宏谋;海丰县陈潮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黄宏谋,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海丰县陈潮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联安镇。

法定代表人:黄启亮,系该中学校长。

原告黄宏谋诉被告海丰县陈潮中学(以下简称为陈潮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春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宏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潮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园桥头经营文具、玩具、百货等零售。2004年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纸张、薄等教育用品,2008年之前,原、被告双方一直是货款两清。但2008年以来,被告陆续拖欠原告货款,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669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付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669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潮中学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园桥头从事经营文具、玩具、家用电器、百货等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教学用品,被告通过电话中告知原告其需求教学用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由原告送货到被告的所在地,被告在送货单上签收,双方约定按月结算。2008年之前,被告依约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按时付清货款。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陆续拖欠原告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97元,被告在欠条上盖章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6697元,有被告盖章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付还尚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潮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海丰县陈潮中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宏谋货款人民币66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海丰县陈潮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春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