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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15号

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15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尹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从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