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15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尹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从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