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贺军,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李钜标,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贺军与被告李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