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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0号

史金荣与周国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金荣,周国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0号

申请执行人:史金荣,农民。

被执行人:周国冲,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43号史金荣与周国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金荣尚有6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周国冲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