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魏兴霞。委托代理人刘立辉。被告王凤敏。被告王国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城南一路**。负责人李亚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兴霞与被告王国林、王凤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兴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兴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