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汤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于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因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9月7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未服完劳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崔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崔某携带直角钢锥窜至汤阴县西关金浪网吧楼下,由崔某在一边放风,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踏板式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后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张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针对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诉、评估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崔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崔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崔某辩称,我在安阳给张某某打电话是到汤阴来贴招聘服务员的名片,回安阳时路过网吧门口,张某某让我停下摩托车他去网吧,然后就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过来了,并让我把他送过红绿灯。张某某偷电动自行车的事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崔某骑摩托车携带直角钢锥窜至汤阴县城西关金浪网吧楼下后,由崔某在一边放风,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金浪网吧楼下的一辆黄色踏板式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后盗走。二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崔某在劳动教养期间被汤阴县公安局转捕。经鉴定被盗黄色踏板式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2012年8月7日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2012年8月7日晚9时许,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巡逻中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崔某逃走。2、书证:2012年8月8日汤阴县公安局扣压物品清单、2012年8月14日汤阴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2012年8月8日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直角、带皮套钢锥一个及黄色踏板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电瓶号:XN4814110403486,车架号:031921129005325)。该电动自行车已于2012年8月14日退还被害人李某某。3、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直角钢锥照片、被盗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崔某的笔录、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崔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鉴定结论:2012年8月13日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汤价认鉴(2012)第0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12年8月7日在汤阴县西关金浪网吧楼下被盗的型号为TDT24Z,电瓶号XN4814110403486,车架号031921129005325的黄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900元。6、书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4)北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某因抢劫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某因盗窃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6日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因盗窃于2009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7日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安劳教字2012第06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崔某因盗窃于2012年9月7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7、书证:2012年7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监狱(2012)豫濮监字第13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释放证明书。2006年11月8日安阳市看守所释字(2006)31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崔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2年8月7日下午2点左右,我骑小鸟牌电动车到汤阴金浪网吧上网,到网吧后,把电动车停在网吧楼下,晚上8时许我下楼吃饭时电动车还在,我继续上网。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去金浪网吧问:“谁在金浪网吧楼下放着电动车,去下面看看有什么异常情况”。我下楼发现电动车丢失。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和一个叫崔某的人在2012年8月8日在安阳一五一医院门口见面后一起骑摩托车到汤阴玩,在去汤阴的路上红儿红儿说想来汤阴弄(偷)辆电动车回去,我听后同意了。后我们就骑摩托车在汤阴乱转,找合适的电动车下手。最后来到一个网吧的楼下看到哪儿停着些电动车,红儿就停下摩托车给了我一个直角钢锥让我去那个网吧楼下偷电动车,红儿在一旁骑着摩托车给我放风。我找打一辆黄色电动自行车后,迅速用红儿给我的钢锥把电动车的锁撬开,红儿骑着摩托车,我扶着他的肩骑着偷来的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逃了没多远,到汤阴县城一个红绿灯路口时,我被民警抓获,红儿骑着摩托车跑了。10、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让他和我一起到汤阴发招KTV服务员的名片。我骑摩托车就带着张某某来到汤阴,在一个大广场贴了几张名片,然后就一起来到一个网吧楼下,张某某说要去那家网吧一趟,我就骑着摩托车在在前面等他。过了一会,张某某就骑一辆电动车出来了,我问电动车是怎么回事,张某某就说这几天没有钱了,就推了一辆电动车想卖钱,然后就让我帮他逃跑。我开始不同意,后来架不住他硬说,就答应了帮他逃跑。我骑着摩托车,张某某骑着推来的电动车扶着我的肩。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某被发现并抓住了,我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190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崔某以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不知为由,辩称其本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该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有前科,对此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作案工具直角钢锥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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