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达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 告 梁 某 某 诉 被 告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达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梁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白晓丽,内蒙古家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白永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晓丽、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很融洽,女儿梁舒于2008年5月18日出生。共同生活中,一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来因为原告母亲不能给带孩子使双方矛盾升级,有一次被告撵出到家的原告父母。并且共同生活中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意识不一样,最终使二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另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梁舒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位于达茂旗百灵庙镇新兴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2楼西户,价值180000元;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债务3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7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①结婚证一份,证明夫妻关系,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信;②贷款证、利息归还单复印件、证明还有贷款30000元,因原告借款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是在原告起诉后贷款,并且被告也不认可花过该笔钱,无法确定原告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不予采信;③U盘一个,证明被告与其他人的通话内容,被告有婚外情,因被告不认可,而且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被告不愿离婚,想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原告半夜把我爸妈赶出家是事实,原告没有管过被告和孩子的生活,被告的生活也很拮据,被告不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价款180000元认可。另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辆解放斯达自卸车。原告所述的3万元债务不是事实。

被告还辩称家庭共同债务有信用卡刷了交通银行27000元,包商银行15000元、农业银行10000元。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70000元,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女梁舒(2008年5月18日出生)。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达茂旗百灵庙镇新兴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2楼西户一套,价值1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在诉状中称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也很融洽,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7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贷款30000元,因原告借款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是在原告起诉后贷款,并且被告也不认可花过该笔钱,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实,因此无法确定原告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解放斯达自卸车一辆,因原告不认可,被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进行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家庭共同债务有信用卡刷了交通银行27000元,包商银行15000元、农业银行10000元,因原告不认可,被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进行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梁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白永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见青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