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呙友合,户籍地址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秦建,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呙友合与被告秦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以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呙友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友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丹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