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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民初字第1400号

陈光明与张辉、李文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光明,张辉,李文涛,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陈光明。

被告:张辉,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县辛集乡张长营村张长营庄**号。

被告:李文涛(本院依申请追加)。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交通局。

负责人:王汉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茨河路40号。

负责人:孙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省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与被告张辉、李文涛、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对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夏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