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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270号

许金源、许金连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红军巷94号一栋一单元1号。200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金连,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瑞金市壬田镇下街村江下湾小组58号。2011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金源、许金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金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许金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许金源、许金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五万六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许金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源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康华

审判员  黎利荣

审判员  陈 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