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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1号

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与郭婷婷、张申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郭婷婷,张申儿,胡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婷婷。

被执行人:张申儿。

被执行人:胡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婷婷、张申儿、胡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自行协商中,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