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婷婷。
被执行人:张申儿。
被执行人:胡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婷婷、张申儿、胡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自行协商中,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