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房民初字第12660号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与林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民委员会,林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房民初字第12660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鲁永东,主任。被告林建英,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48岁。委托代理人忻苗苗,男,48岁。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1年7月19日,被告林建英不顾周边邻居及村委会劝阻,将其院前南北砌上围墙,造成其院前道路被截断,严重影响了其周边邻居的通行及排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违法建设之围墙。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的围墙,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以被告林建英的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下发了“韩政改字(2011)第2号《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内容为被告林建英将墙体拆除”。因此,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维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