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苗蔚,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续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崂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究
审 判 员 李建才
代理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