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63-1031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女,满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十九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捷
代理
审判员 黄娟敏
代理
审判员 喻 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