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鱼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2)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叶××在柳州市××俱乐部××号包厢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被告人覃××。被告人覃××购得毒品后在××俱乐部门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某某俱乐部229号包厢内抓获被告人叶××。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8.6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覃××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覃××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覃××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叶××、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某某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