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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71号

林某1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1;叶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林某1,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叶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1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温建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1、要求判决离婚;2、要求判令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育;3、双方各负责一半诉讼费用。被告请求: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孩林某2,并承担该女孩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林某1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于××××年底按当地民俗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已产育:女孩林某2,2004年1月13日出生;男孩林振源,2006年10月22日出生。现两婚生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9年1月间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引起纠纷而致被告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1与被告叶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孩林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林振源由原告林某1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人经手之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现在各人之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建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