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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民初字第07127号

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房民初字第07127号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东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焦海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被告王海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华丽公司)与被告王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海华丽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华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