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房民初字第07127号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东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焦海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被告王海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华丽公司)与被告王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海华丽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华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海华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