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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124号

张占江与澄城县医院、张忠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江,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升民,男。被执行人张忠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江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医院、张忠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109412.37元,立案当日本院还未向被执行人澄城县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时,申请执行人张占江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医院通过王庄法庭协商,被执行人澄城县医院将所判86569.7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占江,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忠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忠定至今未向本院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占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忠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