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某初字第00403号原告宫某某,女,住彬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住彬县东大街。被告彬县城关镇南街村村委会。住所地:彬县城关镇南街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彬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梁金锋,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间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彬县人某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宫某某丈夫之父郑某某系彬县人某法院干警,咸阳市中级人某法院以(2012)咸某他字第0007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梁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是南街村常驻户籍,本人是2010年5月1日结婚,但原告丈夫全家都是居某户口,原告在本村生活,享受村某待遇。彬县县政府征用山上耕地,在2012年5月份分配该项征地补偿款,每人分配13000元,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此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分给原告征地补偿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彬县城关镇南街村村委会辩称:根据我村两委会关于补偿款分配方案,对于出嫁女不予分配补偿款,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属出嫁女,一直在北街村生活,其应将户口迁走而不迁,也未参加我村合疗,故其不具有我村村某资格,不应享有补偿款分配权力。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村某资格。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村某资格:1、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宫某某为被告村村某;2、郑某某、刘培芳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一份;对于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被告未表示无异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应予以采信。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村两委会、监委会、村某代表会议记录一份,证明该会议决定对所有出嫁女,不管嫁给农某、居某或者职工干部的,都必须将户口迁转到男方家庭落户,若不迁转,户口在本村上,不再享受村某的权利,不承担村某义务,终止本村村某资格;2、南街村一组村某大会记录一份,证明该会议决定紫薇山征地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于出嫁女不予分配补偿款;3、南街村一组村某户代表大会记录一份,证明该会议决定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以前出嫁女子,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予分配补偿款;4、南街村一组南山紫薇生态公园征地款分配人口落实表一份,证明南街村在落实补偿款分配人口时,宫某某父亲宫新某已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其家庭人口为三人,其中不包括宫某某;5、彬县城关镇北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宫某某从2010年5月1日至今一直在北街村居住。关于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被告质证时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因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关系,故本院不作认定。关于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原告质证时表示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不真实、不合法。虽原告对以上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宫某某,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城关镇南街村一组,其父母均为该小组村某,原告从小在该村生活。2010年5月1日,宫某某与郑某某结婚,郑某某全家系城镇居某户口,宫某某一直未迁转户籍。2011年7月份,彬县人某政府因建设南山紫薇生态公园,征用南街村一组110亩土地,2012年4月29日,与南街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合同,补偿征地款540多万元。后被告及第一村某小组召开村某会议及村某代表会议,通过了对该笔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决定每人分配13000元,对于出嫁女,不予分配。被告据此拒绝向原告给付补偿款,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出生后,基于父母的户籍,取得被告村某资格,虽然原告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结婚,但因其丈夫系城镇居某,本人又没有固定工作,仅以农村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原告未将其户籍迁转随其丈夫系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其并非因结婚当然丧失本村村某资格。原告所属的村集体土地的减少,对原告的生活来源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其应同其他村某一样,有权取得分配承包地补偿费的权利。被告根据村某会议、村某代表大会等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拒绝向原告给付补偿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基本生活保障,侵犯了原告的基本权利,应予纠正。对于原告提出分配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因属村某议定程序调整范围,故对此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宫某某享有承包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本案诉讼费125元,由被告彬县城关镇南街村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某法院。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张阿娟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