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879号
原告:浙江天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峰。
委托代理人:周利生、胡坚。
被告:绍兴县英爵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巍。
委托代理人:戴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英爵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英爵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英爵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