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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5713号

李小荣与李浩、天津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713号原告李小荣,无职业。被告李浩。被告天津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0号,负责人李浩。

原告李小荣诉被告李浩、天津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于2012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李小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李小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