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十二回收站。负责人唐桂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十二回收站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十二回收站已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十二回收站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155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仲明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