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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民初字第687号

谢换普、应春前与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换普,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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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谢换普。

委托代理人:徐沁泉。

委托代理人:何晓霜。

被告:应春前。

被告: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丙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负责人:杨超农。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换普与被告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换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换普撤回对被告应春前、界首市好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毅 诚

人民陪审员 王 学 富

人民陪审员 秦旺仁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