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315号
申请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号。
负责人:毛雪庆,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常安,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741951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5月1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龙的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山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附海清诺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