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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霞法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叶秀娟与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娟,吴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霞法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叶秀娟,女,194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吴春燕,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娟诉被告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思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