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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599号

张实成、陈文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聪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实成,陈文霞,蒋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99号申请人张实成,男,汉族。申请人陈文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蒋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实成、陈文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聪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聪名下财产0.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强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