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02号
原告:巫后臻,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肖仁寿,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张国保,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章腊,女,汉族,住铜陵市。
被告:肖吕俊,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后臻诉被告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巫后臻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后臻申请对被告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巫后臻撤回对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巫后臻负担。
审判长 邢依群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