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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02号

巫后臻与张国保、章腊、肖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巫后臻,张国保,章腊,肖吕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02号

原告:巫后臻,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肖仁寿,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张国保,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章腊,女,汉族,住铜陵市。

被告:肖吕俊,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后臻诉被告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巫后臻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后臻申请对被告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巫后臻撤回对张国保、章腊和肖吕俊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巫后臻负担。

审判长  邢依群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