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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8号

郭盛林与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盛林,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8号

申请执行人:郭盛林,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团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51033671。

法定代表人:陈义勇,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盛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