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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丰鑫与被告吴晓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鑫,吴晓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285号原告李丰鑫,男,1994年1月7日,汉族,学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郭佩娟,女,1970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晓光,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丰鑫与被告吴晓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来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丰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鑫撤回对被告吴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丰鑫负担。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