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陕审民申字第011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洪礼,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计兴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魏洪礼因与被申请人计兴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中,申请再审人魏洪礼于2012年12月1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魏洪礼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洪礼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建敏
代理
审判员 董 琪
代理
审判员 杨宗信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