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淼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淼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解康。被告卢淼森,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淼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