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2-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陶仁华与顾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仁华,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379-2号申请执行人陶仁华,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健,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顾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