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邓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钢与汤建科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王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邓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