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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汉有与李全德,李乃俊,李劳前,李迺义,张树林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汉有,李全德,李乃俊,李劳前,李迺义,张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邢汉有。委托代理人XX,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全德。被告李乃俊。委托代理人李亚旭。被告李劳前。委托代理人孟豫军。被告李迺义。被告张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汉有诉被告李全德、李乃俊、李劳前、李迺义、张树林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汉有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汉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汉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邢汉有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