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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黄新荣、温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黄某某,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某某支行。代表人:范某。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黄某某、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某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