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浉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汝来与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信浉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汝来,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负责人俞英明,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剑波,公司采购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张跃军,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反诉被告)李汝来(以下简称原告李汝来)与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以下简称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汝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李永,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委托代理人许剑波,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汝来诉称,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系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的下属项目部。2009年5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包信阳市阳光宾馆地块工程23#楼模板工程内部劳务,原告包清工和次要材料。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次要材料止水螺杆每平方米补原告一元(现有53200平方米)。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人工资和原料上涨。被告又要求原告为其做外窗构造柱和在23#楼顶做葡萄架(混凝土结构),又要求原告为其代工240个工时。工程完工后,原告找被告结算,被告以少算或不算工程量等不合理的方式单方结算后说:“承包费已支付完毕!”。被告在原告施工期间还乱罚款,也不支付原告因工人受伤所垫付的费用。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判令被告依法结算工程款,支付原告劳务费和补偿款共计365624.7元;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答辩及反诉称,被反诉人在信阳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23号楼做模板施工,2009年5月1日与反诉人签订了《内部劳务合同》(木土)。合同第五条承包方式约定为“包清工、包次要材料(铁丝、铁钉、封口胶条、堵头、塑料管套、螺杆、止水螺杆、螺帽及木土机具,220伏的移动配电箱、电线、步步紧、山形卡、翻斗车、劳保用品、安全帽及木工使用五金工具等)”,合同第六条承包范围约定为“依据设计图纸的各类现浇、预制构件木模的翻样、支模、拆模,包括后浇带拆模工程…”,合同第九条结算及支付方法明确约定为“1、主楼±0.00以上裙楼(含地下室)结算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按下表计算;主楼地下室按模板接触面积计算19元/㎡。质量要求;中州杯,如果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项目要求扣罚2元/㎡。2、结算价格中包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省优质结构。工期,人工费、辅助材料,其他职工福利、津贴、往返车船费及各种保险费。3、支付方式:按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项,按甲方认定工程量支付,…。4、主体验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时,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被反诉人所谓的止水螺杆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有口头约定”根本不是事实,止水螺杆属次要材料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双方应按签订的书面合同执行。被反诉人做外窗构造柱和23#楼顶葡萄架均是“依据设计图纸的各类现浇混凝土、预制构件木模的翻样、支模、拆模”,也是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原告不仅没有少算或不算工程量,而且远远超付了款项301769元。被反诉人违反自己的承诺、单方违约自行退场,自春节后至今不到工地现场履行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造成反诉人停工延误工期,又另外找人接替反诉人遗留的工程,给反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诉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多领的劳务费301769元,解除原合同;二、判令被反诉人因单方违约自行退场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5万元;三、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答辩意见同上。反诉被告李汝来答辩称,一、我们先与反诉人达成口头协议,自己垫付40多万,组织几十名工人连续施工3个多月后,反诉人拿一份约定诸多不平等条款的合同让答辩人签字,并说:“如果不签字就不让你干了,”答辩人是迫于无奈之下答应的,霸王条款和违法约定应当无效。合同第九项支付及计算办法是霸王条款。第十一条中第6、7、8、9项是违法条款,违背了《民法通则》公民自主权利原则;第十一条2、3、4项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是劳务关系,反诉人却没有按规定给我们上保险。第十二条第2项违反《建筑法》的质量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企业没有处罚资格;二、反诉人单方计算的施工面积与答辩人计算的严重不符,应认定无效。关于实际工程量应由评估鉴定机构依法评估的为准。三、反诉人依据相关所谓的“规范”认为答辩人的楼梯口、阳台、葡萄架等工程量不应计算或减半计算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为小学毕业,只是组织当地农民兄弟挣口饭吃,没有将其作为赚钱的工具,在承包时所约定的平方价低于市场价,根本没有想到还有某某“规范”,反诉人从未向答辩人提起。况且这些“规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具有指导性质,不适用本合同。四、合同中约定“中州杯”的条款无效,答辩人的工程已经经过反诉人的验收并已退还了答辩人质量保证金,说明质量符合反诉人的要求。不能以是否获得“中州杯”来作为答辩人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纯属荒谬。经审理查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隶属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23号楼由其承建。本诉原告李汝来经人介绍承包了23#楼模板工程内部劳务,承包方式系包清工和次要材料。2009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内部劳务合同》(木土)。合同第五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次要材料(铁丝、铁钉、封口胶条、堵头、塑料管套、螺杆、止水螺杆、螺帽及木土机具,220伏的移动配电箱、电线、步步紧、山形卡、翻斗车、劳保用品、安全帽及木工使用五金工具等)”。合同第六条约定承包范围为“依据设计图纸的各类现浇、预制构件木模的翻样、支模、拆模,包括后浇带拆模工程…”。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法为“1、主楼±0.00以上裙楼(含地下室)结算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按下表计算;主楼地下室按模板接触面积计算19元/㎡。质量要求;中州杯,如果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项目要求扣罚2元/㎡。2、结算价格中包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省优质结构。工期,人工费、辅助材料,其他职工福利、津贴、往返车船费及各种保险费。3、支付方式:按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项,按甲方认定工程量支付,…。4、主体验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时,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已经支付李汝来工程款2738000元。庭审中,经原告李汝来申请,由本院委托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火车站广场23#楼木工模板工程造价进行审核。2012年元月6日,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汝来承建的火车站广场23#楼木工模板工程造价2875547.95元。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提出意见,经过质证,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李汝来提出要求对顶层架子和止水螺杆进行补充鉴定的申请,做出不予补充鉴定的回复。对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提出的质疑答复,建筑面积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的,没有施工的楼梯等已经图纸上划除部分扣除,面积的出入估计在外墙保温上面,外墙保温是要计算面积的。因此,经本庭核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多计建筑面积424.96㎡,按53元/㎡计,应扣减22522.88元。另外,被告提出的报告争议的23#楼木工模板工程尾工是否系本诉原告李汝来施工,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施工员葛向华出具证据证明,2011年1月份工地放假、春节后工地开工,李汝来木工班组没有再到施工现场,遗留的工程由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另行安排其他木工工人完成,计金额27250元。另查明,鉴定费用2万元。本院认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系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与李汝来之间签订《内部劳务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予以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庭审中因双方对23#楼李汝来施工的木工工程量及其工程款认识不一,经李汝来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信阳火车站广场23#木工模板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且本院又组织鉴定人员到庭进行质证、解答,故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即23#楼木工模板工程造价2875547.95元,本院予以采信。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对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提出鉴定报告多计建筑面积,经本庭审查核实,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承认“面积的出入估计在外墙保温上面”,因此,对于多计建筑面积424.96㎡,其价款22522.88元应予扣减。又因23#楼的木工尾工是否系李汝来施工,双方陈述不一,鉴定人员亦无法界定,而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提供证据,证明23#楼尾工非李汝来施工,李汝来无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明,故对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出具的葛向华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其尾工工程金额27250元应从李汝来的工程款中扣除。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辩称因该工程没有达到省优及中州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每平方米的价格应当扣除7元,因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如达不到省优或中州杯每平方米应当扣除7元的明确条款,且23#楼主体工程是否能达到省优或中州杯并非木工一项所能决定的,故对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李汝来诉称施工期间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乱罚款,也不支付因工人受伤所垫付的费用的内容,因李汝来签订有承诺书,且双方签订的《内部劳务合同》第十一条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亦有相关内容规定,故对李汝来的该诉请内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支付李汝来工程款余款87775.07元,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本诉原告李汝来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7678元,由李汝来承担6578元,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承担1100元;反诉费6576元,由反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承担。本案鉴定费20000元,由李茹来承担8000元,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信阳项目部承担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红审 判 员 张金奇人民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